公证参与人民法院辅助事务的实证研究
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郑乔
目前全国各地公证机构均不同程度的参与了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但双方合作暂不成熟,仍需进一步探索完善。本文从公证机构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发展现状、困境、提出建议三个方面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辅助事务开展实证研究。
一、公证参与人民法院辅助事务现状
截至目前,各地公证机构参与法院辅助事务程度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参与诉讼调解
2017 年《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家事、商事案件属于公证参与的范围。法院与公证机构在上述合作范围内充分尊重各独立自主性,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目前公证机构参与诉前调解的实现方式为:人民法院立案、初步审查案件后,移送至诉调中心,对于权利义务关系简单适宜调解的案件可通过立案庭诉调中心移交公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路径有两种,第一种,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将调解协议等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调解协议没有问题的,根据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第二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公证机构对于经调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协议,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当事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案件无法在公证机构的调解中解决,公证机构应出具含有相关法律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公证法律意见书,通过诉调中心把案件退回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法院审阅意见书后做出进一步决定,一般是进入审判程序。
(二)公证参与送达
公证参与司法送达是指公证机构与法院签订委托合作协议,由公证机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至诉讼当事人,公证人员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送达过程中要形成送达记录,送达完成后及时向法院予以反馈。具体方式达包括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公证机构直接领取、公证人员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公证送达可与司法送达业务进行深入合作,粉碎“送达难”这块绊脚石。
(三)公证参与取证
证据是判决的依据,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途径有限,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则面临败诉的风险。在无代理律师案件审理中无法适用律师调查令,非法定情况下审判法官主动进行调查取证违反程序规定,这时公证调查令应运而生,有效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2020 年 11 月 27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第一张审判阶段的“公证调查令”。公证人员持证可以去各个机构调查取证,为后续的法院审理工作奠定基础。这如同法院下发给律师的调查令,但是部分案件当事人并未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在法院案多人少调查取证困难的情况下,该类当事人可申请公证调查令,由办案法官签发给合作公证处,由公证处授权公证员进行调查取证,接受调查的个人、组织或单位有配合的义务。
(四)公证参与证据保全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确定了公证的特殊证明效力: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公证机构在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方面较为专业,有助于为审判机关减调取与核查证据的压力。《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二条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对相关证据或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还包括对申请人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目前,保全证据公证已扩展到知识产权、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等领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院调查取证、认定证据真实性的工作。
(五)公证参与执行
“执行难”是法院难以摆脱的工作痛点。目前公证机构可参与法院执行的主要工作较多,常常与调解、送达、保全等等结合起来。比如执行阶段的和解、送达之外还包括财产的清点、保全、查封、扣押等等,在这些环节公证可以发挥监督职能。
实践中公证参与执行辅助工作不断摸索工作经验,推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推出终结退出管理机制,公证处负责完成财产查控、约谈被执行人、证人,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等工作后,形成专项调查报告,提升了法院因执行不能所做出终结执行裁定的公信力。昆明市国信公证处创新提出集成工作模式,在查封、解封工作中把案件按照查封、解封过程中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梳理后前往相关部门集中办理,大大提高了查、解封工作的效率。
二、公证参与法院辅助事务发展困境
(一) 公证参与法院辅助事务制度规范欠缺、人员数量较少。
一是目前各公证处与法院合作机制不健全,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或者制度规定,难以大范围推行。公证机构参与法院辅助事务的范围、方式、权责划分不明,归根结底还是缺乏制度支撑,没有顶层设计。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与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容涵盖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意义、内容、组织保障等方面,但是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从法律层面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加以固定、对各项环节具体流程的细化规定,容易导致实践上的混乱,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方式、合作范围都需要法律在制度层面予以详细明确。
二是公证人员力量薄弱,需要高位推动增加编制数量。业务的发展壮大需要人才支撑,公证业务面对基层,业务多、人员少是各公证处的通病。自身业务本就自顾不暇,也就没有精力去研究、参与法院的辅助工作。目前,各地公证处性质多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数量相对较少,这个问题要解决需要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机关调研公证与诉讼业务现状,研究解决问题路径,加大业务合作,循序渐进增加公证人员数量,用人才促进工作,用工作培养人才。
(二)公证参与法院辅助事务业务和数据衔接不够顺畅。
公证参与法院辅助工作衔接度差,合作机制不健全,大多数公证机构都是根据具体物业需求临时商定合作方案,工作成果是否互认难以达成共识。拿公证调解协议来讲,目前公证调解产生调解协议并不当然具有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仅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产生的调解协议纳入可进行司法确认的客体中,却并未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主导产生的调解协议也可以适用该程序。那么赋予公证调解协议强制效力仅能够将调解协议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证明力。申请人要依据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必须先对该文书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审查债权文书的制作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然后再决定是否执行。上述流程较为繁琐,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法院与公证机达成一致,通过立法或者制度层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直接赋予公证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让公证调解协议的效力得以明确与加强,从而发挥公证调解自身的制度魅力。
公证数据与法院数据互通度低,妨碍了合作进程。现代社会已经进入数据时代,政府大力推进电子化业务办理模式,数据应用在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公证与诉讼业务也不例外,线上办理是共同发展方向,数据共享则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必要基础。目前各地公证处与法院都是用自己的进行信息化工作平台办理业务,缺乏数据交流不利于合作,也不利于各自业务的长远发展。继承纠纷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可以直接在共享平台中调取被继承人是否立有公证遗嘱或者直接核实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的真伪,办理案件的效率就会大大提升,所以公证参与公证辅助业务亟需树立互联互通的大数据思维,加快数据共享平台搭建进程。
三、公证深度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建议
(一)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保障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作用、内容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目前公证参与法院辅助业务目前并无明确、规范的实施细则,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继续加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独立主体地位和作用。目前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方式一般为人民法院委托,多数的协助行为不具有独立性。例如公证参与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的公证调解协议如何在诉讼中产生效力,需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其次,要将业务合作流程进行明确。因法院与公证的工作机制、案件性质等各方面存在差异,为实现更融洽的合作,需要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参与机制、工作内容与期限、互认标准等进行细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法可依,让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发挥实效。
(二)加大信息化投入,建设数据共享平台。
只有加大资金与人才投入力度,构建互融互通的数据共享平台才能更好地促进公证参与法院工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工作效率。首先,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法院与公证人之间的数据沟通。目前各地公证协会已经建立了各自省级公证系统,各公证机构也相继建立内部管理系统,公证机构相互之间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及共享。如果在此基础上建立公证诉讼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对接,就可以极大的提升诉讼服务效率和水平。要想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全国性的法院公证信息共享系统,还要构建公证在线受理、文件传输、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电子送达系统等公证在线服务子平台,与移动客户端比如手机应用、公众号、小程序等配套使用。更要提升人员信息化水平,突破平台应用过程中的障碍,全方位提升数据共享深度及数据应用能力,提升合作效果。
(三)增加公证人员数量,提升人员素质。
针对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首先应该选择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的公证机构开展试点,定期组织开展公证与诉讼业务合作研究会议,提高部分专业人员兴趣,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到业务实践中。其次,为公证人员提供实践平台,多设置公证辅助人员岗位,让更多的人员能接触公证业务,为司法辅助实务的推广做准备。最后,应该从体制上推动增加人员数量,为司法辅助事务提供更多专业的公证人员。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数量,招收更多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证处工作,用人才促进工作,用工作培养人才。另外法院和公证处均可以加大招收非在编人员数量,为自身工作储备人才的同时,也为开展合作业务奠定好人才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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