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向公证处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或假冒他人身份,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材料,或掩盖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公证处可视情节采取如下措施:
1、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已经受理的,可终止办理;已经出具公证书的,可撤销公证书。
2、向当事人单位或家庭通报当事人的上述不良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关事实及线索。
3、将当事人信息录入全省联网的公证办证系统黑名单,当事人再行办理公证将可能被公证处拒绝办理。
4、将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向国家有关征信系统进行披露,该项披露可使当事人信誉产生不良记录,进行影响其本人的就业、晋升、结婚、借款等重大问题。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