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早8:00至8:30,鲁东公证处的嘉宾做客烟台广播电视台《民生热线》节目直播间,通过热线电话6251234现场解答市民提问。
网友:女儿谈了个对象要结婚,我们老两口的房子只想让女儿继承不让女婿继承,通过公证能办理吗?怎么办理?
国内民事科科员冯成通:一是通过遗嘱继承,遗嘱中明确房产由女儿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用这份遗嘱就可以将房产等过户到她个人名下。
二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赠与女儿个人,这种情况下,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你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产权就可以明确是女儿个人的。
网友:之前父母名下有个老房子拆迁了,父母当时签了拆迁安置协议,分了两套房,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父亲2023年去世,母亲还健在,我们一共兄弟姐妹3个,父母也没有立过遗嘱,我们村有很多拆迁的老人去世这种情况的,这个情况能否办理继承公证?
国内民事科科员陈晓琳:您说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办理继承公证的,但是您这种情况继承的不是房产,而是继承《拆迁安置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也就是您所说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所分得的两套房屋。
首先要确认一下继承人之前针对该遗产有无争议,若是有争议则需要到相应的法院去解决,若没有争议,需准备父亲的死亡证明、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单、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等相关材料,与所有在世的继承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即可。
网友:我公公婆婆两人都七十多岁了,有套房是儿子出资为他们买的,房产证写的是他俩的名字。他俩还有个女儿,老人为了避免儿子、女儿在他们百年之后因财产产生纠纷,就想写份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想问应该怎样立遗嘱?老人的这套房一直说要拆迁,但时间也不确定,如果拆迁了是不是还要重新立遗嘱?我们担心老人那时候身体不行再立遗嘱不方便。
国内民事科科员陈晓琳: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除有约定的以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立遗嘱仅能够处分可以作为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遗产的部分。
根据你说的情况,房子登记的是两人的名字,是他俩的共同财产,他们二人应当分别订立遗嘱,各自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份额。对于这种标的物今后可能被征收拆迁的,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将今后标的物发生变更而产生的货币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一并纳入遗嘱继承的范围,这样就不需要重新订立遗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