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公证问题研究
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冯成通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兴起,网络购物在社会大范围普及,并与传统线下购物比肩,成为我国主流的购物模式之一。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购物保全证据的公证问题。本文将从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入手,分析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公证问题,主要包括下单阶段问题、收货阶段问题、物流阶段问题、公证现场记录制作问题以及特殊网购保全证据问题等。
关键词: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公证
网络购物即网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检索商品信息,进行商品购买,如在淘宝,京东等网站填写购物需求、收货地址以及用户信息等,商家确认订单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货物运输给买家。网络购物是互联网快速普及背景下所诞生的一种新型购物模式购物方式,简单便捷,有利于减少商家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因此,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购物方式之一,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有关网络购物的侵权问题频繁涌现,网络购物保全证据作为网络购物侵权案件的基本证据之一,对网络购物保全证据进行公证,成为一项重要的保全证据业务。目前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公证主要分为线上下单以及现场收货两个阶段,本文也将以网络购物保全公证为课题,探讨网络购物保全公证亟待分析的几个问题,为我国健全网络购物保全公证,提高社会认知度提供理论支持。
一、网络购物保全证据概述
(一)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基本概念
有关网络购物保全中举证据的概念在既往的研究资料中,多是利用电子证据概念进行定义,其认为在信息技术背景下,利用相关信息设备完成传输、处理、存储的证据即为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其主要形式表现在电子数据证据,即为电子证据。但也有部分研究学者对概念予以了否定,其认为电子数据可能是经由计算机存储,但未经过网络传输,不可将其称之为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有关网络购物保全证据的概念尚未统一。但通过相关文献梳理,本文认为网络购物保全证据,主要是指在计算机存储媒介保存,以特定形式呈现,可以将案件反映出来的数据。这些数据由网络生成,主要反映消费者网购被界定为网络购物保全证据。
(二)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基本特征
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区别于传统证据,其自身具备一定的特殊性,除表现形式的数字化外,也存在以下特点。首先是客观真实性,尽管网络购物保全证据来源多样,形式多样,但均是消费者在线上购物中所生成的数据信息,在计算机内部保存。这些数据信息不会受到外界环境因素改变,长期且稳定的储存在计算机中,真实的还原消费者线上购物信息,因此其信息内容具有真实客观这一特点。其次是脆弱性。网络购物保全证据主要通过存储介质实现,这些数据可能会出现修改等问题,为后续的取证带来一定难度,进而反映出网络购物保全证据的脆弱性特征。此外因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存储于计算机平台也具有传输方便、占用空间少、多样性及无形性等多项特点。
二、网购保全证据公证问题探讨
(一)网购下单阶段问题分析
1.网络下单是否实名制
收货人是否需要必须写清收货人的真实姓名,是否可以使用虚拟姓名或他人代收是网络购物保全公证中在网络下单阶段所出现的问题之一。在日常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之前已经联系过买家,甚至就侵权问题进行交涉,但为了避免再次购买引起卖家怀疑而不发货,导致购买失败,会使用虚拟姓名或他人姓名进行代收。在实践操作中用他人姓名进行代收,具有一定的操作可行性,但使用虚拟姓名在取货时可能会出现身份确认失败的情况,存在无法收货的风险。因此本文认为在网络下单阶段最好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即进行实名制。而在实践工作中,工作人员为了保障网购的可控性,要求当事人填写自己的真实姓名,由公证人员亲自收货,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网购行为的真实可行性,提高证据证明力。
2.收货地址的选择
在收货地址选择上,是否可以将收货地址直接填写为公证处,就理论上看,该项做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最好建议将收货地址填写为公证处以外的地址。一般情况下公证处的地址是不公开的,填写公证处之外的地址,便于公证员与当事人现场收货,另一方面也可提高货物的可控性。在收货地址选择上需要考虑货物性质,若货物为日用商品,可以是办公场所,也可为住宅。若为特殊产品,则需要选择办公场所或工厂才不会引起卖方怀疑。若商品为批量商品,不方便选择地址,建议在物流公司自提,并选择离公证处距离较近的营业网点自提。
(二)网购收货阶段问题分析
1.收货方式选择问题
一般情况下,人们通常会选择快递员送货上门的方式进行收货,但此种收货方式弊端在于需要预约快递员,当事人、公证人员以及快递人员时间协商难度较大。若收货地点有智能快递柜,可以联系快递人员将货物放置在快递柜中,由当事人凭收货码取件。此种收货方式较为自由,有利于协调三方时间。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快递人员派件,但当事人无法收货的情况,这时为了避免货物被调换,可以选用预约收货时间的方式,如果没有办法采用此种方式,则可放置在有监控设备的大堂或保安处,且尽快取货。
2.收货时是否需要拍照问题
关于收货时是否需要拍照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一般情况下若为快递员收货,则需要进行拍照或留存档案,如果是从快递柜取货,因物流信息是同步的,因此不需要进行拍照,但可选择拍照留存。若为收货人、快递人员、公证人员三方一起收货,在拍照时需要避免显示收货人、当事人,快递人员以及公证人员的面部,尽量选择背影和侧面。
3.收完货后的处理问题
在收货完成之后,是否应该将货物带回公证机构需要结合具体问题探讨。通常情况下收货地点会选择公证处以外的机构,因此在收货完成之后,若货物较少,方便携带,则会由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一起返回公证机构,在公证机构当场打开货物拍照。如果货物规格较大,不方便运输,则建议当事人就地拍照,拍照后就地封存。在拍照人员选择上,既可以选择公证人员,也可以选择当事人。但本文建议应以当事人要求为准,由公证人员拍照为妥,主要是当事人最了解货物情况,明确拍照部位,能够保障照片的可用性。
4.收货后货物封存问题
在收货完成后的货物封存问题上,第一是封存过程中是否需要拍照。本文建议,在货物封存后需要进行拍照,但不放在公证书,而是作为留存档案使用。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公证机构,一般不会对货物进行保管,且诉讼程序需要时间,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封存物品外观变化,影响货物的证明性。第二,多个货物的封存问题,若当事人购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货物,在是否多货物封存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定。若分开封存方便使用,则可分开封存,其中一个货物破损后,还有完整的货物可以替代证明。
5.收货后货物存放问题
在货物收货后的存放问题上,收货完成后,货物一般会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机构作为证物。货物的保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证人员会询问当事人是否自行保存货物,并在笔录中就此事进行明确约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出于便捷考虑会选择自行保存,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当事人为了保障货物的客观性,由公证机构保存,诉讼过程中由法院领取。如果当事人要求公证机构保存,为了避免保存风险,需要与当事人签订有关货物保存的相关协议书,明确保存时间、方式,货物受损后的风险承担等,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保存方式,收取保存费用。
(三)网购物流阶段问题分析
在网购物流过程中的公证问题上,从整个网购的环节上看,完整的网购主要包括网上下单、形成保全证据、公证现场收货证据公证、收货完成后的证据公证,物流信息确认的证据公证等。结合个案需要根据当事人具体需求增加相应的货物封存证据公证、复印单据证据公证等,在具体的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走完上述公证环节。但也有一些公证人出于节约考虑,会有选择的办理以上几个公证环节。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基本走完公证环节,提交两个组合的证据公证,法院可以采信,具有当事人维权效果。而从证据链完整角度来看,一组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需要当事人办理完整的公证事项,如果只办理几个事项,可能会出现证据链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因此本文建议为了保障证据链的完整性,应该最大程度上走完上述公证环节,提高胜诉概率。
(四)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制作问题
现场工作记录制作是保全证据公证的重要工作内容,如果有条件可以附留照片已备查验。现场工作记录一般情况下需要现场制作。若来不及,在保全公证完成之后,需要立即补充,并要求公证申请人以及现场操作人及工作人员进行签名确认。如果没有及时记录,可能会出现保全现场的细节记录不清问题。因此本文建议为了保障证据的可信性,需要现场制作工作记录,并对每一个工作环节进行详细记录。制作完成之后,工作人员、申请人员以及代理人现场签字。
(五)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特殊问题分析
对于一些特殊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予以分析,若成功下单后卖家不发货,网页的保全证据公证还可作为证据,证明其未经许可在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若收货后发现货不对板,即可对照下单时网购图片证明其所收货物与网购货物不一致,并与客服协商是否同意退换,若同意退换则需要办理两次现场收货的保全证据公证,并对方客服逐一核对信息。
结论:
网购保全证据公证作为网络购物大范围普及背景下所诞生的保全证据形式,在公证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予以探讨。为了最大程度上提高证据的可信性,对每一个证据案件都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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