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员的执业思维
2025-03-11 13:57:39

浅析公证员的执业思维

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杨柳荟

 

[摘要]公证服务在我国的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员需正确把握和科学运用执业思维,维护公证公信力。文章通过分析公证员执业思维的特点和本质内容,更好的发挥公证制度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证员;执业;思维

一、公证员执业思维的概念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执业”百度百科解释为“某主体进行业务活动”,作为动词的执业,主体与公证员搭配,主要是指公证员在任职期间内开展公证业务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的定义,可以判断出公证的核心是执业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员在公证的过程中具体实现公证的证明、判断、引导、预测等等一系列的功能。所以公证员执业同时意味着公证人进行一系列证明的过程、判断的过程、引导的过程和预测的过程,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工作。

“思维”百度百科解释为“人用头脑进行逻辑推导的属性、能力和过程”。从概念可以看出,思维需要头脑、逻辑推导,并且是一个过程。公证思维是什么?有文章指出:“公证思维,顾名思义就是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应当具有的思维方式,包括公证员对法律原理、概念、理论的应用以及对法律事实的判断,通过法律运用和事实判断最终得出真实、合法的法律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公证员执业思维,指的是公证员在开展公证业务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运用综合能力、进行逻辑推导出结果的过程的认识,包括对外和对内两方面。对外是指公证对于社会大众法律服务需求、社会发展及国家交往中发挥作用的认识;对内则是指对于执业人员发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职能的思维的认识。随着当代社会不断进步,公证员的职业思维也在与时俱进、日益更新,由以前简单的证明、固定的思维模式逐步扩展为综合性的、多样性的执业思维。

二、公证员执业思维的特点

公证员与其他法律从业者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相比有其特殊性。与律师相比, 公证员是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 是平衡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集体甚至国家的利益, 而不是维护某一特定主体的利益, 这方面与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相似。而与法官相比, 公证员显得弱势许多,没有强制力也没有处决力, 只有判断力,这方面与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是所担任的角色相类似。执业思维与思维主体所担任的角色密切有关。不同的思维主体, 根据其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角色的不同,有着巨大的差别。公证员特殊的社会角色,决定了公证员执业思维有其独有的特点。

(一)客观导向

客观与主观是对立的名词,客观性思维与主观性思维皆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思维方式。公证业务的核心是证明,这就要求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客观记录事实,不能夹杂带有主观性判断、推理等的描述。公证与审判活动相似,都是中立性的行为,但与审判不同之处在于,公证不是解决争议的活动,而是预防争议的制度,公证过程中也没有利益对立的双方。公证的核心是执业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员在审查时,对于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问的,也可以不予办理,而不是像审判一样,必须出具结果结论[]。因此公证员的执业思维应以客观为导向,更不能对于难以作出判断的事实,依据举证责任作出公证结论。

(二)服务导向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公证体制改革也在逐步加速,公证职能越来越由以前的“证明性”向当今的“服务性”转变。“证明或出具公证文书只是公证机构的职能之一,而不是公证的全部职责;公证的本质是以公证书的作成为基础功能的综合性法律服务体系。”[]所以随着公证职能的转变,以往的坐在办公室里“等证上门”、“以证换证”的执业模式逐步消失,执业形式愈加灵活多样,公证员逐渐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执业思维,以服务为导向,以“急人之所急,想人之所想”为执业宗旨,对当事人提供权威细致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考量,为其提供多元化的公证服务。公证行业树立执业为民得理念,越来越多的公证处提出“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最多跑一次”“一窗受理”等服务内容,公证员的执业思维中以服务为导向的特点逐步增加。

(三)结论导向

因为固定的公证事项和内容相对固定的公证书,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带有结论性的思维。比如当事人提出某项公证申请,公证员首先考虑的是能不能办理这项公证,再根据得出的结论来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通过调查核实,证明预想结论是否正确。在公证员办理过程中,根据预设的某项结论收集证据材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错证、假证,但以结论为导向的思维另一方面也容易发生先入为主的观念,不利于执业创新。

三、公证员执业思维的本质

2018年中国公证协会印发《关于印发“公证执业理念”表述语的通知》,至此,公证执业理念确定为“崇法、尚信、守正、求真”。为贯彻这一理念,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需使用多种思维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一)法律思维

公证是依法对合法的事情进行证明。一方面,公证员在收到公证申请时,首先是需考虑办理此项的法律依据,法律应合法的运用于公证的全部过程,所以公证员除了应熟知《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外,还应熟练掌握一些指导政策,以及涉外有关的国际条约,公证追求的是实质性的正义,这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实现,每一步办证流程都根据法律法规合法的进行,这种形式上的合法是公证员法律思维的基础,也是合法执业的保障;另一方面,公证员执业中也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平、公序良俗和绿色的民法典基本原则,对于一些明显显失公平的协议或者是结果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申请事项,应通过法律思维判断不予办理。值得一提的是,公证员的法律思维不只存在于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因为公证是包含证明、判断、引导、预测等综合性的过程,公证员对于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判断贯穿全程,因此决定了公证员法律思维与法官、律师相比,增加了对行为结果的合法性预测。

(二)客观思维

公证员在执业中,通过保持中立和规范,来发挥客观思维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公证员在收到公证事项申请的那一刻起,就应保持中立地位,特别是在比如证据保全、合同、协议、遗嘱和继承等有利益对立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事项办理时,不能因为其他主客观因素偏向一方而损害其他方的利益,这一点上,公证员应站的立场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类似,要求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进行执业;另一方面,公证员的客观思维要求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对主体、事实、证明材料和结果均客观的看待。需要规范审查提出申请的主体与申请事项之间有没有利害关系,是不是适格申请人,规范核查当事人描述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否与当事人描述相一致,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客观事实歪曲,公证结果会违法民法典基本原则的事项不予办理。

(三)避险思维

防范风险是公证员执业的一大考验,保持避险思维,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谨慎,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错误和减少纠纷。

1.严格审查把关公证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对公证员的审查范围作出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由此可见,对材料的审查应从合法和真实两方面入手,从源头上避免假证错证。公证员是审查把关申请材料的第一道关卡,要时刻保持避险思维,树立红线意识,对材料中应进行合理怀疑的地方,通过询问、核实、调查等多种方式途径排除,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坚定拒绝受理,避免听信一面之词盲目出证;借助先进的电子设备进行辅助,人脸识别仪、高拍仪、录像设备等在办证过程中是不可缺少,比如公民甲自称带“前妻”前来公证处办理抚养权协议公证,公证员除进行人和身份证对比外,还应借助人像比对系统来验证“前妻”确为本人;除此之外,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如实细致的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记录,不能机械的套用“模板”,根据不同案件灵活处理问题,为审查材料提供真实合法的依据。

2.发现申请人真实意图

有这样一个公证案例:甲和乙购买某项所谓高利息的“理财产品”,中介为了防止公证机构识破“理财产品”的真相而拒绝办理公证,诱导甲乙虚假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公证。半年后债权人因为甲乙未能到期还款,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拍卖抵押的房产[]。这个案例中,由于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未考虑到避免执业风险,没有考虑当事人真实的意图,未发现申请公证的真实意图,导致不法分子通过表面上合法的公证途径来掩盖其非法目的。所以要求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目的,或者是假定当事人有什么特殊意图,从而避免公证机构被不法分子“绑架”。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产生,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保持警惕性,对于通过各种方式隐瞒真实意图的当事人,公证员通过询问、调查、核实发现他可能隐藏的真实意图,预想出证可能引发的后果,降低执业风险。

3.考虑利益冲突对立面的异议

公证的很多常见事项都是对财产进行处分,比如委托、合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等,势必会产生两方或多方利益对立面。原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刘疆曾说过:“尽管保持中立地位是公证执业的基本要求,但无可避免的是,在涉及利益冲突的公证业务中,一旦受理了一方申请,其实就无形之中站在了另一方的对立面。”例如,遗嘱公证这种对于财产利益进行处分的事项,极易引起不同立场的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不能只根据立遗嘱人和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办理,还应考虑开始继承、遗嘱公开后可能产生的后果,详细询问立遗嘱人的原因和真实意图,进行适当的假设,保证在出现遗产纠纷、利益对立方针对遗嘱的真实性、设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问题提出质疑时,公证员有足够的支撑材料来从容应对。

4.考虑公证书的使用效果

公证书不能及时有效使用的执业风险在涉外公证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检验公证工作的标准,除了合法合理外,还包括公证书是否能有效使用,特别是申请人可能因不能准确掌握专业的事项名称而申请了错误的事项,公证员不能机械的完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办理,而应通过询问当事人的公证意图,公证书使用情形,根据各国驻华使领馆或境外机构的要求,依据自己的执业经验,为当事人作出应尽的提示义务;更有甚者,可能因为涉外公证书上的一个错别字,导致公证书使用不能,当事人对于浪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提出赔偿,导致公证执业风险大大增加。所以,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考虑到公证书是否可以有效使用,来避免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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