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70多岁的王大妈,丈夫和独子相继过世,近来她的身体每况愈下,想要提前准备,自己选定监护人,是否有相关途径可以为王大妈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创设的意定监护制度,弥补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使监护制度更加立体、多元。以上述案件为例,王大妈可以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在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中指定明确的个人或组织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