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 | 手机号码能否“继承”?
2021-05-22 09:50:06

案情简介

张女士的父亲生前遗留下一个手机号码,她觉得这个手机号码有纪念意义,想继续使用这个号码,于是来到通信公司申请过户。该公司回复号码原承租使用人已去世,无法实现张女士和其父亲之间的申请转户,需要办理公证手续。于是张女士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手机号码权析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手机号码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在其死亡之后,其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的继受公证事项不宜以继承公证的方式办理,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手机号码相关权利的识别与继承作出明确规定,采用协议的方式更为妥当。

操作指引

被继承人健在的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女士与杨某作为该号码的利害关系人,可就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达成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双方约定由张女士享有被继承人生前使用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XX的使用权。2、杨某放弃对上述号码登记权益并随时协助张女士办理上述号码的变更登记事宜。3、与该手机号码相关联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财产权益,由协议人另行协商确定归属。公证处依法对该协议予以公证证明。当事人持公证书前往通讯公司办理手机过户手续。

法条适用

《民法典》第1122条中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通过概况式规定大大拓展了遗产的范围,将现有财产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全部纳入其中,而且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等已经出现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数据财产权等也留足了空间。同时该规定第二款明确,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除外,限定了遗产的范围,如自然资源利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生前租用或借用他人的财产、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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