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 | 注意啦!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
2021-04-29 17:55:37

一、案例

王大爷与原配妻子有两个子女,妻子去世后,王大爷与李阿姨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和睦,生活幸福。王大爷怕孩子们和再婚的老伴因为遗产问题引起家庭矛盾,于是,在2014年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指定由儿子、女儿、妻子等额继承。不久,王大爷的身体状况出现恶化,儿女却不再上门看望,反而是李阿姨悉心照顾。王大爷病情好转后,于2021年1月3日自书遗嘱一份,上述房屋由其妻子李阿姨一人继承。2021年3月,王大爷去世,李阿姨与两个孩子就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也就是最终出现二份遗嘱,一份公证遗嘱,一份自书遗嘱,究竟应按哪份遗嘱执行。李阿姨要求按王大爷2021年所立自书遗嘱的意思表示由自己一人继承上述房屋,而王大爷的两个子女则要求依据王大爷2014年所立的公证遗嘱继承其房屋。

二、案例解析

在《民法典》未生效前,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效力优先性。但《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删除了《继承法》第二十条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取而代之的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应以王大爷的最后一份自书遗嘱执行。

三、风险提示

1.遗嘱订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一定是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和干扰。

3.订立遗嘱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

4.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否则无效。

5.订立遗嘱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物,处分他人财物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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