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一波三折的继承公证
2016-02-04 15:49:08

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李旭燕

【案情简介】

程某义于1999年4月10日因病死亡,遗有房产一套,其妻杜某芹2014年初欲转让该房产,与买家已谈妥价格,准备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时被告知要先办理继承公证。故杜某芹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办证过程】

公证员接待杜女士后,详细询问了杜女士有关房产及其丈夫程某义的亲属情况,以梳理继承法律关系。经过与杜女士交谈得知:程某义与杜某芹是原配夫妻,只生有一个儿子程岗。程某义的父亲程鹤亭于2011年5月2日在青州去世,程某义的母亲何秀芳于2010年4月6日在青州去世。程鹤亭与何秀芳共生有五个子女,长子程某义、次子程某山、长女程某臻、次女程某杰、三女程某红,现均在青州。程鹤亭的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何秀芳的父母也均先于其去世。

了解上述情况后,公证员首先给杜某芹分析讲解了继承法律关系,因杜某芹受过比较正规的教育,对本位继承、转继承、以及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都基本理解,其丈夫的死亡证明、档案复印件也都准备好了,关键是被转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较难开具,因程某义的父母都在青州去世、且是农民,其亲属关系证明只能村委开具,核实起来存在很大的困难,两位老人的其他子女也均在青州,只能在青州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针对亲属关系证明的问题,公证员希望青州公证处可以参照“二十二式之二: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来出具程鹤亭、何秀芳的亲属关系证明,并告诉杜女士,若有问题可以让青州公证处与我处沟通。

三天后,杜女士和其儿子程岗带着准备好的材料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在青州同行的配合下,亲属关系公证书以及转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都按要求办理了,于是公证员受理了这个案件,制作了询问笔录等。

因杜女士的房子急于过户,办完手续后,公证员及助理马上到被继承人程某义的单位进行核实,程某义为干部身份,档案材料较为详尽,于是公证员仔细翻阅每一份档案,以核实其亲属关系,当翻阅到其1989年填写的一份《干部履历表》时,公证员发现了与杜女士提供的材料不同的记载,根据该份《干部履历表》,程某义还有一个弟弟叫程某忠。公证员马上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让程某义单位将这份档案复印了下来。

从程某义单位出来后,公证员向杜女士询问了程某忠的有关情况,出乎公证员的预料,杜女士并不是刻意隐瞒了这个人,据她说,程某忠在其两岁时,就被送养给了其二伯。经公证员进一步了解,现程某忠及其养父母均已死亡。

本案办到这里出现了一个难题:送养人、被送养人、收养人均已死亡,且农村没有正规的收养手续,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是让其村委会出具一个证明即可还是需要程某忠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表态?

经过慎重考虑,承办公证员决定还是让青州公证处出具程某忠的亲属关系证明,并让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书大体内容如下:“程某忠自二岁左右被其生父母送给了XX收养,并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程某忠与养父母已形成事实收养,与其生父母不再发生继承关系,我作为程某忠的XX,不对程某忠生父母的遗产(应继承程某义的)主张任何权利。”杜女士虽然面露难色,但还是对公证员的认真仔细和探究的态度表示了敬佩,并又去了一趟青州。

几天后,杜某芹如约提供了相关公证书,经过质检员的质检,顺利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公证员考虑到杜女士奔波青州两次,出具了十余份公证书,经请示处领导,将继承的费用做了相应的减免。

【分析与点评】

1、“二十二式之二: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虽然原本是适用于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事务所需的亲属关系,但是对办理被继承人的档案或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市的继承也有很大作用,建议各地公证处同行可以开办这一业务,相互协作。现在很多公证处之所以不办理此项公证是因为收费低、风险大,在此,笔者建议,可以酌情提高这类公证的收费,而不是按照传统的亲属关系公证收费,相应的,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处要降低继承收费,让继承人的支出不至于过高。

2、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具体情况是继承公证的核心内容,公证法赋予了公证员核实的权利,承办公证员要本着审慎的态度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比起 “存疑”核实,每证必核实虽然对公证员的精力要求较高,但是对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公证书的质量却大有裨益。

3、公证是一项审慎的工作,不能因为当事人怕麻烦,甚至是公证员本人怕麻烦,而放弃对疑点的追究,对事实的追寻。“真实性、合法性”是出具公证书的前提,我们虽然不能保证绝对的“真实、合法”,但我们应将其作为我们追求的目标,无限接近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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