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唐金燕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0日,当事人王某委托其姐姐来我处申办王某本人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用于在韩国申请再婚。基本情况如下:王某,女,中国国籍,户籍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现住韩国。王某于2008年1月3日在韩国与韩国籍男子登记结婚,于2010年9月9日在韩国经韩国昌原地方法院判决离婚。
王某的姐姐向公证处提供的证明材料有:(1)王某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委托书等身份证明;(2)经韩国公证、认证的韩国法院为王某出具的2010年9月9日生效的离婚判决书;(3)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王某自2010年9月9日离婚后至2011年6月10日期间,在烟台市芝罘区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案过程】
承办公证员对以上证明材料,进行了常规性审查,发现:
(1)根据王某的护照出入境记录,王某自2007年11月6日离境赴韩国后,一直没有回中国的入境记录。据此,可以排除王某自2010年9月9日至2011年6月10日期间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的可能。
(2)经韩国公证、认证的韩国法院为王某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真实。王某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确系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出具,但该证明上的离婚日期直接采信了韩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3)根据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于1997年3月27日联合下发的外领八函[1997]5号《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的承认。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承办公证员依照此规定,向王某姐姐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韩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才能申请办理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4)王某姐姐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的过程中,因法院部门众多,多日一直未能找到裁定部门,后请求本处
帮助协调解决。承办公证员通过与法院承办该项的办案法官积极沟通,告知王某姐姐按照申请裁定要求向法院提交了有关材料,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为当事人出具了承认韩国法院2010年9月9日离婚判决的《民事裁定书》。王某姐姐于当日,向我处提出申请,承办公证员认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完备,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据王某姐姐反馈,王某已在韩国再婚。
【办案思考】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是涉外公证业务中,很常见的公证事项。遇到此类公证,公证员应注重对书面证明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法规,避免瑕疵公证书的出现。同时,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应该主动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