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未婚、离婚、已婚初婚、已婚再婚)
2015-11-03 10:57:07

一、未婚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或《护照》;

(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已婚

(1)男女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方为港、澳、台或外国公民的需提交通行证或外国护照;

(2)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3)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离婚或丧偶未再婚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或《护照》;

(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4)办理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5)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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