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经历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供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旅行证、通行证等证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三)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劳动合同及交纳三金证明等;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