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供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旅行证、通行证等证件;
(二)申请人父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三)出生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如是独生子女的,可提交《独生子女证》,如不是独生子女,可到申请人或其父母任何有档案记载的一方出具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须提供医院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五)当事人照片若干张;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