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应写清楚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生前住所地,死亡年月日,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如果被继承的遗产属于共有,如共有人已经死亡时,应出具共有人的死亡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如上)。如果有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继承法律关系时,还应出具被代位继承人或被转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同上)。
如果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时,该证明应经被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或被转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加盖公章确认后方可提交。
2、被继承人的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证明原件。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如被继承人无工作单位或者个人档案时,应由其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该证明应写清楚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配偶的姓名,与其配偶是否是原配,如不是原配,应写清楚其他配偶的姓名及健在情况;
(2)婚后(包括再婚)共生育几个子女及各个子女的姓名;
(3)有无收养、非婚、死亡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被继承人父母的姓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健在。如已死亡,应写清楚死亡年月日或者死亡是在被继承人之前还是之后;
(5)被继承人的配偶死亡后,被继承人是否再婚;
3、各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4、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如房产证、存款凭证、股权证等原件。
5、如有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继承法律关系时,应提交被代位继承人或者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情况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同上)。
6、如被继承人(包括被代位继承人、被转继承人)不在烟台市辖区内时,其合法继承人情况证明应提交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7、如继承人在外地(包括境外)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提交经当地公证处(在境外的经中国驻继承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出具的主张继承权的《委托书》公证书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的原件。
8、如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被继承人抚养较多应分给适当遗产的其他人,应提交由继承人与应当分给适当遗产的人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原件。该协议书应经承办公证员审查并存档。
9、如烟台市房改房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提交《烟台市房改房价格审查书》。
10、如继承的遗产无所有权证明原件或房改房尚未取得全部产权或原产权单位不准转移变更登记的财产不予受理。
上述证明材料应由公证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开具,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是公证申请人的义务,亦是公证申请人的权利。公证机构只对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伪进行核实,而无权直接向有关部门调取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二、继承权公证的法律后果及应注意的事项
1、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证明活动。
继承公证书出具后,将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即通过继承,继承人将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所有权。
2、继承是由继承人提起、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继承人自己负责。
3、继承人一经在公证员面前在《放弃继承声明书》上签字并经审批出证后,该继承人就失去了去的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权利,在遗产处理前翻悔者,由人民法院决定。
4、继承公证书出具后,凡涉及到需经登记程序才能取得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应持继承人公证书及时到有关部门申办变更产权所有人登记手续。